2015年4月12日 星期日

轉售盜版遊戲 宅男誤踩紅線


http://udn.com/news/story/7321/831704

新聞背景:
李姓男子五年前在網路上購買wii主機和九片遊戲光碟以及內含五十三片遊戲的硬碟,因wii褪流行,最近在網路拍賣上轉售,被任天堂授權律師以網路巡邏方式發現,會同警方將李約出依違反著作權法逮捕。

解析:
李男在拍賣網站上公開販售盜版遊戲光碟,在我國是相當常見的行為, 但至少已涉及侵害該遊戲著作權中的「散布權」(另還可能涉及商標法等問題),而可能著作權法91條之1第3項之刑事犯罪, 且本罪屬於公訴罪, 是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比較嚴重的犯罪態樣。

然而, 本罪並不處罰無侵權故意及過失的情形。回到本問題, 遊戲廠商向李男提起刑事告訴是一種為了便利取得賠償金額之策略, 除非李男能夠說服法檢認定其行為並無故意,(例如該遊戲光碟包裝精美與正版雷同、甚至入手有一定之價格, 讓李男相信是正版品, 反之, 如果是只有簡易光碟包裝套【最常見的情況,夜市買到的,或是單純包裝套上面用麥克筆書寫的名稱】以及將遊戲燒錄在硬碟的情況, 可能就比較難去主張相信是正版產品),否則在行為明確的情況下, 可以考慮嘗試誠意與廠商溝通和解條件,在和解成立下, 法檢多會以緩起訴、輕罪緩刑予以處理。至於說和解之金額,還是要個案判斷,廠商多會依一種遊戲數量及販賣之數量去提出金額, 而被告也可以來回嘗試協調以取得共識。

參考資料:
著作權法91-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 1010510 號:「若將遊樂器之盜版遊戲光碟放至於網路上拍賣,將侵害著作權法專有之「散布權」,然著作權之刑事處罰限於故意犯,不處罰無侵權故意及過失犯,因此於此類案件時,檢察官通常會考量行為人有否犯罪故意、獲利情況及拍賣情形而為是否起訴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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