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我國實務近日個資刑事判決一則:於臉書上公布當事人匯款單照片,觸犯個資法(2013.12)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37號刑事判決(102.12.3):

所述犯罪事實:
劉○○係苗栗縣頭屋鄉象山社區發展協會舉辦「活力滿分,健康騎步走」自行車比賽活動之負責人,因詹○○不滿該活動主辦單位之處理方式,故於劉○○個人臉書(facebook)網站上留言,要求退還報名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劉○○乃未經告訴人詹○○同意,即於102 年1 月16日19時許前某時間,在苗栗縣頭屋鄉○○村○○鄰○○街○○巷○○號住處,利用電腦網路系統,公然於其個人臉書網頁上揭露內含詹○○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之退款匯款單翻拍照片,使不特定人士得以瀏覽,已逾越回應詹○○詢問之必要範圍,致詹○○受有個人資料之隱密權遭受侵犯之損害。嗣詹○○於同年1 月16日19時許,在臺北市大安區通化街住宅開啟電腦臉書系統發現上情,經警據報循線查獲。

適用法條:
個資法§20第一項、§41第一項

判決結果:
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而應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處罰其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說明:
我國實務及政府主管機關,在對於個資法§51條「個人行為」適用範圍不明確之情形下,民眾於Facebook上公開匯款予當事人之匯款單翻拍照片(姓名/地址),也吃上刑事官司,甚至被判決有罪(罰金3千元),因此提醒民眾對於此類網路言論應須特別注意,盡可能作到個資去識別化之細節,以免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