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3日 星期五

婦人去遛狗,狗卻被路人的狗咬到骨折,是否會構成刑法毀損罪?

問題:
婦人去遛狗,狗卻被路人的狗咬到骨折,是否會構成刑法毀損罪

分析及說明:
首先,刑法雖有毀損器物罪規定,但須以行為人具有主觀之故意,且必須造成毀損達到客觀致令不堪用之結果。本案例中,如果路人並非故意為之,而係自己的狗脫離控制而咬傷婦人的狗,路人最多僅具有過失,並非故意,且刑法所謂毀損之定義,實務多認為須讓受毀損之物品「失去全部或一部分效用」,案例中的狗雖有骨折,但仍可能復原,且並未死亡,也沒有危及性命及造成生理功能喪失的結果,如此要構成刑事上毀損犯罪並不容易。

但就民事求償而言,民法有規定動物損害於他人時,要由動物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動物保護法也有要求飼主須防止所飼養之動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財產的規定,因此本件婦人仍可以嘗試透過民事途徑,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路人賠償狗受傷所生醫藥費、手術費等金錢支出。但應注意,婦人必須對此侵害事實存在負相關舉證責任,過去台南曾發生過此類求償事件,因法院認為當事人無法證明被咬傷的狗確實為其所有,因此駁回其求償請求之案例,因此,本案件中的婦人應仔細準備相關飼主證明文件(例如,動物狂犬病注射證明書)等,彙整目擊事發經過的證人、監視器影像等,並檢附相關支出費用單據,以利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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