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抽的電子菸裡竟然含有安非他命成分,被警察抓到了,怎麼辦,我並不知情,有罪嗎?

時事新聞:(2014.1.19)
「…警方說,溫姓男子本月初上大陸某網站購買「青蘋果」口味電子菸,希望戒除菸癮;他抽了一周,不再想吸菸,精神也越來越好。本月九日,他騎機車經過台北市新生北路時抽電子菸,跟在他後方巡邏的台北市警中山分局員警被特殊味道吸引,懷疑他吸毒,攔下盤查。
員警發現疑似毒品味道來自長約十二公分的電子菸,要求他接受檢查;他大方地拿給警方看,並說「這是要戒菸的啦!」警員拿出毒品檢驗包檢測,發現電子菸內約卅毫升尼古丁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溫嚇得直說:「我要戒菸,怎麼可能吸毒,還是在大馬路上?」(全文網址: 網購電子菸 含安非他命 | 重案追緝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1/8435146.shtml#ixzz2sjhHCY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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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對於電子菸裡面竟然含有不明之安非他命成分,可能是購買者當初始料未及的,但想想,也可能是不肖業者為了增加消費者購買意願,私自添加此成分,讓消費者一旦購買後就馬上因為成癮,而成為死忠的老顧客。
暫且不論商家手法如何,單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言,溫男雖然有吸食安非他命的客觀犯罪行為,但主觀上如果欠缺對於施用安非他命的認知及意欲,則不具備犯罪故意,由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的行為,不處罰過失犯,因此溫男不應被處罰
但是,溫男主觀上有無故意,是個人內心的心理狀態,因此實務在判斷上多透過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之客觀一切情況及條件,依經驗法則綜合判斷。例如,就本案而言,電子菸包裝及淘寶網頁說明、交易完整記錄、產品價格與其他同類產品差不多、甚至行為人過去沒有使用過此類產品因此欠缺判斷能力等事實,可以提出予檢察官及法官作為說明。
但相反的,如果行為人係長久皆使用該特定產品,而該特定產品又比市面上同類產品價格明顯高出許多,檢察官可能就會質疑溫男是否知悉該產品有安非他命而願意支付較高價錢購買此產品。
另外必須要強調的,衛福部目前已將電子菸納入藥品管理範圍,且目前法律效果、戒煙效果及安全性等,仍有疑慮,因此民眾對此類產品使用上應特別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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