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8日 星期三

我國產業發展面臨之智財權困境與問題一些看法

一、違反企業智慧財產的內控準備的法律效果並未完善
今年初施行的「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增訂條文並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制定「研發循環」控制作業,其中包括智財權之取得、維護及運用等之政策及程序,但因尚乏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效果,企業可能因此忽視此一內控事項的重要性,宜明訂違反相關內控事項的法律效果。

二、企業智慧財產相關資訊的揭露應逐步擴大
公司對於智財權利事項適度的揭露,在不影響其營業秘密或相關機密資訊之前提下,可減少上述投資市場資訊不對稱問題,及展露企業競爭力,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對此亦有此類企業智財資產資訊揭露政策之推行。縱使現行新「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仍未明訂智財權保護策略、智財權財產明細清單及智財風險應對措施等事項的鼓勵措施。主管機關未來可進一步考慮從上述公司內控等法規,逐步擴大增加對於企業智財資訊揭露鼓勵措施,增加企業智財權管理的透明度。

三、強化業界智財權維護與法律服務之連結
主管機關可考慮成立企業智財諮詢平台,並彙整適當具有品質的法律事務所清單供業界參考,並以強化法律專業人才與業界技術人才互動機會,加速形成完善的企業智慧財產管理保護策略。再者,此輔助諮詢平台,對內此可以就我國企業於其他國家經營時,於碰觸相關智財爭議事件時,及時有效處理,降低產品被仿冒的風險。對外,此平台亦可成為外國法人進入我國營業,所需智財相關服務參考介面,優化我國的投資環境。

2015年3月17日 星期二

酒駕與公共危險罪所謂之駕駛行為認定


對於飲酒後駕駛動力車輛中,所謂駕駛之定義,兩則實務判決供參考:

1.認定「駕駛」行為範圍較廣之判決(對於被告不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年交上易字第 161 號 刑事判決
刑法第 185  條之 3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之規定,其中所稱「駕駛」係指使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而言,只要行為人控制動力交通工具即應構成「駕駛」行為,並不以該車引擎確已啟動為必要,故若以駕駛人飲酒後駕駛車輛,於斜坡上拋錨,於汽車引擎未發動之狀態,未將方向盤控制好,而造成擠壓下車協助推車之友人,此自有構成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2.認定「駕駛」行為範圍較限縮之判決(對於被告有利)
臺灣高等法院 103年交上易字第 266 號 刑事判決
危險駕駛罪係以行為人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況下,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始足當之,又所謂駕駛,應係指在道路上操控動力交通工具而參與交通之行為,僅單純發動機車及坐於其上,應非屬駕駛行為。因此不能僅因查獲當時有施用毒品及騎坐於機車上之事實,即論以危險駕駛罪。(本案事實係被告吸毒後騎車,惟無礙駕駛行為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