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 星期六

遊戲設計者可否在電玩格鬥遊戲中,使用已過世傳奇武打明星的肖像及名字,作為電玩角色?

1.姓名權與肖像權為人格權而非繼承之標的。

2..姓名權與肖像權於權利主體死亡時消滅。(姓名、肖像等人格權為一身專屬權,對死者姓名、肖像之侵害行為,並不等同對繼承人或家屬之侵害)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95 條第3 項固規定,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惟該條項係指侵害身分法益之情形。所謂身分權者,係指基於特定身分而發生之權利,主要有親權、配偶權及繼承權,均屬於該項規定所稱之權利。所謂配偶權者,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所謂親權者,係指父母對子女保護教養為內容之權利。查上訴人係請求排除被上訴人使用顏○○之肖像及中、英文姓名所生之損害,核與民法第195 條第3 項侵害配偶權、親權及繼承權等身分法益之規定顯不相符,遑論顏○○已死亡,專屬於顏○○本身之身分權於其死亡時亦消滅。準此,上訴人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第195 條第3 項規定而為請求,即屬無據。

3.結論:權利既已消滅,自無構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