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7日 星期三

營業秘密法修正議題


文章轉引自 經濟部智財局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6630

營業秘密法修正案已於2月1日施行,增訂刑事責任,刑期最高到10年,罰金則到5千萬元,如果所得利益超過5千萬元,罰金更可能高達5億以上,不論企業或員工都應有所警惕及因應。經濟部為增進各界對於營業秘密法修正內容之認識,於今年3月份起於全台各大工業區及科學園區,辦理10場次說明會。

本次宣導說明會,外界關切的問題包括:營業秘密如何認定;客戶名單是否為營業秘密;研發技術人員跳槽,憑著個人累積知識在新東家工作,是否會有侵害老東家營業秘密的可能性;企業界如何自保,避免捲入侵權糾紛等等。

關於客戶名單是否為營業秘密,智慧局表示,營業秘密之法定要件有三,即「秘密性」、「經濟性/價值性」及「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故任何方法、技術、製程、配方或可用於生產、銷售、經營之資訊,若符合上述要件,即可能成為營業秘密而受保護。

公司持有之客戶名單或經營據點等商業資訊,是否就是營業秘密,實務上仍須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沒有一定之標準。惟依據實務見解,建議公司可以針對該等資訊進行整理、分析,以提升該等資訊之獨特性,另應建立並落實一套可行的營業秘密管理機制,如此可以增加法院確認該等資訊為營業秘密之機率。

至於員工以累積的專業知識與技能,至新公司後自然地將其腦中具備的智識分享給新公司的成員,是否亦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智慧局表示的確極具爭議性,因此該局將會在4月底召開的執法人員座談會中提出討論。智慧局認為,可以有幾個判斷基準可供參考:(1)該資訊係屬一般性資訊或特殊資訊,是否屬於老東家的特殊資訊;(2)老東家是否告知員工禁止使用特定資訊;(3)依員工能力高低判斷,員工是否有能力自已研發該特定技術。

由於這次修正內容增訂所謂刑事罰併同處罰規定,外界關切雇主如何主張免責,智慧局表示,必須由司法機關個案事實認定,雇主為避免舉證問題,可以在雇用新進員工時,先要求對方簽一份切結書,確認該員工並未從前公司攜帶任何營業秘密到新公司,以保證新公司並無取得其他公司營業秘密之意圖,且於在職期間加強員工教育訓練,督導員工尊重智慧財產權,避免侵害他人營業秘密等等措施,以防未來舉證困難度。

至於外界最關切的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如何蒐證或進行訴訟程序,智慧局建議公司平常即必須落實營業秘密管理機制並妥善蒐集相關事證,包括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遭竊取之資訊確屬營業秘密,以及釋明員工確有不法取得、使用或洩漏公司營業秘密之行為。另外亦將於4月底召開之司法人員座談會中,與司法院、法務部等相關執法機關就該等問題妥予討論、溝通。

2013年4月11日 星期四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203502790 號


問題二(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
1.按本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同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以行車記錄器所錄存畫面,如僅涉及不特定自然人影像,且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者,尚無本法之適用(本部 99 年 4月 13 日法律字第 0999009760 號函、100 年 6  月 9  日法律字第 1000014276 號函、102 年 1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203500150  號函參照)。

2.另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以行車記錄器所錄存畫面,倘經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而成為能識別特定個人之個人資料,其將上開個人資料於網路上公布之利用行為,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並符合本法第 16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而為特定目的內利用。否則應符合本法第 16 條但書、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法定要件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