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6日 星期日

關於酒駕

其中吊照/扣車之一些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系統新增「汽車駕駛人5年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違規紀錄欄位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0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2014年1月23日 星期四

告訴人於偵查程序時已用概括授權方式委任律師,則聲請再議時是否須再提出授權之委任狀?

Q:告訴人在委任狀載明委任代理人為一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起告訴、自訴、上訴、抗告、撤回告訴、自訴或上訴、聲請再審、聲請再議、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等權限,於一審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後,未再提出告訴人授權請再議之委任狀,代理人即以告訴人名義 (未經告訴人簽名蓋章) 聲請再議,是否合法?

法務部研究意見:
一  告訴人委任其代理人,其代理權之範圍,係依雙方委任之內容而定,刑事訴訟法對委任之方式及代理權之範圍並未設規定,非字第一一五號判決參照) ,本件告訴人於委任狀上已明確記載授與代理人聲請再議之權限,應認告訴人委任之範圍包含代為聲請再議之權利,本件代理人以告訴人名義代為聲請再議,其再議應屬合法。
二  告訴代理人依據委任狀之記載,僅有代為聲請再議之權限,至於聲請再議後之後續訴訟行為,因告訴代理人未能提出二審之委任狀,自不得代告訴人為二審之訴訟行為,例如:無權代受 二審書類之送達。
三  刑事訴訟法並未限制告訴人不得在一審委任狀中同時授權代理人代為聲請再議之權限,且聲請再議書狀係向原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並非向二審檢察署提出,自應承認此項委任之效力。
四  採此見解,不僅符合當事人委任契約之真意,且更能保障告訴 人實施訴訟權之權利,尤其於告訴人為外國人之情況下,令外國人於再議期間內提出委任狀或於命補正之期限內補正委任狀,有事實上之困難,恐有剝奪外國告訴人聲請再議權之嫌。
五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告訴得由代理人為之,關於撤回告訴亦同。」,在日本學界及實務界認為該條所謂代理人係指基於委任之任意代理之意,日本實務界認為包含撤回告訴在內之「包括的委任」,亦非法所不許,日本雖無類似我國之聲請再議之制度,惟依前述理論之判斷,倘該國亦有聲請再議之制度,則在委任狀上概括敘明包括聲請再議之代理權在內之委任,應為日本實務界所可接受,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無類似之規定,參酌日本立法例,解釋上應承認同時授與代理人聲請再議權限之委任效力。
來源:法務部(89)法檢字第 004752 號

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抽的電子菸裡竟然含有安非他命成分,被警察抓到了,怎麼辦,我並不知情,有罪嗎?

時事新聞:(2014.1.19)
「…警方說,溫姓男子本月初上大陸某網站購買「青蘋果」口味電子菸,希望戒除菸癮;他抽了一周,不再想吸菸,精神也越來越好。本月九日,他騎機車經過台北市新生北路時抽電子菸,跟在他後方巡邏的台北市警中山分局員警被特殊味道吸引,懷疑他吸毒,攔下盤查。
員警發現疑似毒品味道來自長約十二公分的電子菸,要求他接受檢查;他大方地拿給警方看,並說「這是要戒菸的啦!」警員拿出毒品檢驗包檢測,發現電子菸內約卅毫升尼古丁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溫嚇得直說:「我要戒菸,怎麼可能吸毒,還是在大馬路上?」(全文網址: 網購電子菸 含安非他命 | 重案追緝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1/8435146.shtml#ixzz2sjhHCY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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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對於電子菸裡面竟然含有不明之安非他命成分,可能是購買者當初始料未及的,但想想,也可能是不肖業者為了增加消費者購買意願,私自添加此成分,讓消費者一旦購買後就馬上因為成癮,而成為死忠的老顧客。
暫且不論商家手法如何,單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言,溫男雖然有吸食安非他命的客觀犯罪行為,但主觀上如果欠缺對於施用安非他命的認知及意欲,則不具備犯罪故意,由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的行為,不處罰過失犯,因此溫男不應被處罰
但是,溫男主觀上有無故意,是個人內心的心理狀態,因此實務在判斷上多透過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之客觀一切情況及條件,依經驗法則綜合判斷。例如,就本案而言,電子菸包裝及淘寶網頁說明、交易完整記錄、產品價格與其他同類產品差不多、甚至行為人過去沒有使用過此類產品因此欠缺判斷能力等事實,可以提出予檢察官及法官作為說明。
但相反的,如果行為人係長久皆使用該特定產品,而該特定產品又比市面上同類產品價格明顯高出許多,檢察官可能就會質疑溫男是否知悉該產品有安非他命而願意支付較高價錢購買此產品。
另外必須要強調的,衛福部目前已將電子菸納入藥品管理範圍,且目前法律效果、戒煙效果及安全性等,仍有疑慮,因此民眾對此類產品使用上應特別謹慎

2014年1月13日 星期一

惡鄰擾安寧可錄下噪音求償

【聯合報╱記者李承穎/台北報導】
2014.01.13 02:53 am

妨害安寧是派出所常見的案件,警方表示,由於不觸犯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認定噪音又嚴格,幾乎無法可治,所長黃升揮的鐵腕作風確實罕見;法界人士則認為,住戶可透過民事途徑向吵鬧的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長期蒐證就能提告。

警方說,目前社維法規定的妨害安寧,噪音必須要確實傳出戶外,且需有三戶鄰居出來指證並製作筆錄,可處六千元以下罰鍰,但出面指證還要上法院,多數報案人怕生事,只好息事寧人。

警方通常會開勸導單,但住戶若一直吵鬧,警員也莫可奈何,後港派出所以優勢警力嚇阻吵鬧的住戶,實務上確實很罕見,但不失為制裁惡意吵鬧民眾的有效做法。

律師陳全正說,如果噪音情節真的很嚴重,住戶其實可以考慮透過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過去最高法院就曾有見解,認為樓上鄰居裝設的冷氣壓縮機日夜運轉產生巨大噪音,不法侵害其他住戶居住安寧的人格利益,鄰居提告請求賠償慰撫金獲判勝訴。

陳全正說,此類民事侵權訴訟,由於每個人對於聲音感受或容忍力因人而異,因此須準備充足證據,例如錄下夜間發出聲音的次數和頻率,甚至提出因噪音而就診的紀錄,都是在法院上可以提出的證據。

出處: 老婦攔車陳情 所長鐵腕剷惡霸 - 審判審檢警調 - udn城市 http://city.udn.com/54532/5046527#ixzz2tZ5O03j8

http://fe1.udn.com/NEWS/SOCIETY/SOC7/8421445.shtml

2014年1月10日 星期五

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已於103年正式公布,並將於4月1日施行

法規名稱: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2820077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2條,自103年4月1日施行

參考網址:(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Information.aspx?LawID=A040110050010700-20140103

2014年1月2日 星期四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未能就子公司客戶資料保守秘密,遭金管會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案件事實: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提供之不同意基本資料以外資料為行銷之目的而交互運用之客戶資料,經篩選後將該等客戶之資料提供予中國信託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共同行銷。所交付子公司之客戶資料實質上已涵蓋客戶基本資料以外之往來交易資料,應取得客戶之明示同意始得運用提供。該公司對於應保守秘密之子公司客戶資料未能保守秘密,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金管會爰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2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點評:
本件除涉及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以外,對於集團間不同企業體之個資流通行為,如一開始並未向當事人明確告知,且利用個資時未具備個資法20條合法目的外利用事由時,即可能肇生違法利用個資之行為,並因此產生相關民/刑/行政責任;雖目前金管會對於此類金融業個資濫用行為主要仍係以金融法規進行裁罰,但日後是否並將以個資法處理,值得觀察。
內容參照該處分網址: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312310004&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dtable=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