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0日 星期六

著作權問題:著作權人之「被害人身分」能否移轉?


問題:著作權人A遭遇廠商B侵害其著作權之行為(ex.違法重製),A因此依著作權法對B提起刑事告訴。於刑事偵查程序中,A因為認為訴訟程序繁瑣複雜,因此考慮到不想再為後續出庭說明,從而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給予C , 則受讓人C是否承接讓與A後續於該訴訟程序中之地位? →換句話說,之後刑事偵查/審判程序,是由A 或是C要繼續出庭/主張權利?

看法:

  1.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此犯罪被害人,是指因「犯罪當時直接受有損害之人
  2. 著作權之犯罪被害人,可以是著作權人本人,或其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重點是兩者都必須具有著作財產權。在此前提下,如遭受侵害行為,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包括進行民、刑事訴訟行為)
  3. 然而,於犯罪行為發生當時直接受有損害之人,本件應為A,而非C,即使C後續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但應不影響A為該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之地位。
  4. 至於,智財法院則有認為,C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 1010420a 號:依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4  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所謂「訴訟上之行為」,包括進行民、刑事訴訟行為。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 950316b 號:依據著作權法規定,違反著該法之犯罪行為,屬告訴乃論,而有告訴權被害人係是指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追究侵害著作權的犯罪行為,並非任何人均得提起刑事訴訟
  3. 司法院 102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3 號:B 公司是否可依與 A  公司之移轉契約,主張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合法:B 公司於 97 年 7  月 16 日繼受 A  公司對某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屬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權基礎不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亦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62  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