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智財權邊境管制措施簡介


於知識經濟日益重要的今日,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成為世界各國皆相當關注之議題。一旦侵害智財權之貨品得任意輸入各國市場,勢將造成該國智財權權利人損害之擴大,甚而影響該國相關產業之發展。因此,為避免侵害智財權之貨品任意進出各國邊境,,預先攔截侵害智財權之貨品,以保護智財權利人,智慧財產權的「邊境管制措施」(或稱「邊境保護措施」)遂應運而生。

目前各國邊境管制措施之內容及架構,主要皆係參考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於「TRIPs」(The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之規定,我國亦同。

我國目前分別就商標權(商標法第72條以下、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著作權(著作權法第90-1條以下、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有邊境管制措施之規定,明文智財權利人在具備一定要件下(釋明侵害事實、提供一定之擔保金等),即得申請海關預先查扣侵權疑慮之貨品,以避免權利人損害擴大。至於專利權部分,專利法日前亦已新增訂第97-1至97-4條文,將專利邊境管制措施明文化,以強化對專利權人之保障。此外,海關近日正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共同研擬「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草案,以完整相關配套措施,對此修法動態,亦值得關注。
(撰文者:陳全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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