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5日 星期日

臉書分享/註明出處 商用仍有風險(著作權)

【記者李承穎/台北報導】
臉書文化盛行,不少人因擅自取用他人圖片作為己用而觸法,法界人士指出,著作權保護的是「創作」的表達,創作是人類精神展現,例如臉書上的照片、影片、圖畫或文字,若具有創作精神及高度,po文者都享有著作權,未經對方授權下載作為己用,可能觸法之虞,不過若用臉書「分享」功能,就沒有觸法問題。

近年不少減肥直銷商為了宣傳產品,未經授權就取用瘦身名人或粉絲團的照片或美術圖片等創作,擁有大批粉絲的iFit瘦身粉絲團也深受其害,在網路上搜尋侵害著作權的民眾,至少對兩名兼賣瘦身產品的民眾提出著作權法的告訴,目前都已勝訴。
一名法官指出,臉書並無意圖讓使用者的著作權被侵害,因此不代表使用者之間可以不經同意就取用對方創作,但若使用臉書的分享功能,那是使用者授權給臉書的權限,不會有觸法問題。

若取用他人創作,但註明出處,有無觸法問題?律師陳全正說,若未經原創作者授權,就上傳到自己臉書上,雖然有註明出處,但使用的目的是為了個人利益或商業用途,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風險,但如果是為了時事評論等目的,則有合理使用的空間。
陳全正舉例,若有人下載網友所拍攝的學運照片,用來輔佐他時事評論的文章,讓文章更為生動,雖沒經過他人同意,只要將照片註明出處,且基於時事評論而主張合理使用,則較不會觸法。

報導連結如下:
報導連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