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日 星期四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未能就子公司客戶資料保守秘密,遭金管會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案件事實: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提供之不同意基本資料以外資料為行銷之目的而交互運用之客戶資料,經篩選後將該等客戶之資料提供予中國信託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共同行銷。所交付子公司之客戶資料實質上已涵蓋客戶基本資料以外之往來交易資料,應取得客戶之明示同意始得運用提供。該公司對於應保守秘密之子公司客戶資料未能保守秘密,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金管會爰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2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點評:
本件除涉及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以外,對於集團間不同企業體之個資流通行為,如一開始並未向當事人明確告知,且利用個資時未具備個資法20條合法目的外利用事由時,即可能肇生違法利用個資之行為,並因此產生相關民/刑/行政責任;雖目前金管會對於此類金融業個資濫用行為主要仍係以金融法規進行裁罰,但日後是否並將以個資法處理,值得觀察。
內容參照該處分網址: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312310004&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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