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群眾募資,美夢成真?夢醒時分?(淺談回饋型募資案的幾個法律問題)陳全正律師
壹、背景說明
一、「群眾募資」(Crowdfunding、群募),是一種新興的籌資型態,其透過社會大眾贊助之資金,發揮群體集結的力量,以支持個人或團隊完成其目標或專案。而群眾募資平台(Crowdfunding platform)的出現,更加速群募的進化與發展。群眾募資有不少的優點:1.籌資手續簡便,2.可測試市場反應,降低營運風險:由於群募是達到一定資金及產品預定數量後才實際生產,因此可降低庫存風險,並可藉此知悉市場對於產品或專案的看法,降低團隊創業初期的財務負擔及失敗風險,3.群募本身也是行銷的一種手段,可累積市場的關注;此外,最重要的是,團隊可藉此降低尋求資金所須支出的成本(時間、人力),而將重心回歸於產品本身。據統計,單以回饋型(Reward model)的群眾募資案件,全球在2009年至今,即已超過1,350,000件,所累積之募資總金額亦超過新台幣173,800,000,000元。而著名的大型群眾募資平台也紛紛出現,國外像是大家所熟知的Kickstarter、Indiegogo,我國國內的「flyingV」、「嘖嘖」,及「weReport」等。
二、然而,隨著群募案件的大量出現,國內外相關的爭議事件亦時有所聞,就我國而言,像是2014年於Indiegogo平台上的「CatFi貓臉辨識餵食器」(原本專案名稱為「bistro」)專案,該提案團隊推出一款裝載影像辨識及重量感應系統,能有效監管貓咪飲食份量的智慧餵食器,此專案推出後迅速達成募資門檻,團隊並預計於2015年3月正式出貨。未料,團隊在實際投產時,才發現該產品具有成本過高等問題,因此只能不斷修改產品材料及相關製程,導致交貨期間不斷遞延,而造成爭議。另一個案例,「Bara 1智慧型手機」募資案:台灣一個新創團隊在2014年以「台灣的小米」、「台灣自己的平價智慧型手機」的口號,在FlyingV平台上推出Bara1開發手機募資專案。沒想到,號稱「芭樂機」的「Bara1」其實是大陸廠商金立的ELIFE S5.5商品,該團隊似只將現成的手機貼牌後進行販售,事件爆發後,該專案立即被平台終止下架。然而,看到這些爭議事件,我們不禁思考著,提案者的夢想及熱情,以及贊助者的期待,孰為重要?而負責維持募資秩序的募資平台,本身又扮演如何之角色?
貳、論述
一、群眾募資的型態,依提案者(專案發起人)與贊助者(實際出資人)之間的關係,有以下幾種常見模式:
(一)回饋模式(Reward model,或稱「預購模式」):目前群眾募資專案中的主流型態。贊助者提供資金,提案者給予該專案的一定回饋,不論是紀念品,或是實際生產的產品本身(也有可能是以優惠券的形式出現)。為提昇贊助者集資意願,即使是產品本身,亦常以低於正式上市的售價(所謂的「Early Bird Price」),加上可搶先取得,自然會有不小的吸引力。常見的Kickstarter,
我國Flying V平台皆以此種模式進行。
(二)捐贈模式(Donation model):提案者對於贊助者的出資不提供任何回報,但仍可能會有一些精神上、非產品本身的回饋(例如,在網頁上將捐贈者姓名列出、贈送特別版本明信片)。
(三)另外,實務上尚有以資金貸與為基礎的「借貸模式」(Lending model)及以股權認購為對價的「股權模式」(Equity model),但此兩者於我國可能涉及證交法、銀行法等議題,並涉主管機關管理之態度、政策之設定,其問題較為複雜,本所擬再另行以專論方式探討,故本文先以我國常見之回饋模式及捐贈模式為討論之重心。
二、提案者、贊助者,及募資平台的三方關係:
(一)募資平台與提案者之間:平台將提案者專案上架曝光,並代收(另由金流服務業者代收付)贊助者所贊助給提案者之資金。一旦專案達標,則平台就將募得資金扣除一定成本後,支付給提案者;而該專案若未達標或下架,則平台亦會將所收取之費用退還給贊助者,且不另向提案者收取費用。綜上,平台與提案者間,應接近為民法委任契約關係。
(二)募資平台與贊助者之間:可認定為會員契約關係。贊助者加入該平台後,藉此得到相關群募最新資訊。
(三)贊助者與提案者之間:贊助者出資的動機,是一個甚為複雜之議題,特別是一個募資專案中,常具有數個出資選項時。當然,首先可以確定的是贊助者對於該提案具有一定之認同,不過是否亦夾雜著提案者提供的誘因(預購、贈品等),即難以一概而論。而在回饋型專案中,如選擇以小額資金的提供時,會被直接設定為「單純贊助,不需回饋」,但是當贊助金額愈來愈高的時候,從無形的鼓勵,逐漸出現簽名卡片、紀念海報、T恤、影片露出,甚或正式產品的取得,此時便會產生(附條件)贈與或是買賣關係的界定難題。
三、幾個問題之提出:
(一)募資專案未能如期交貨、專案下架的問題?
1.
募資案的「延遲交貨」問題:首先,提案者與贊助者是否為買賣契約關係?如果是,則在有說明交貨期程(ex.提案者會提案文宣說明整體時程表、預計交貨期)、或經贊助者催告後,屆期而無法交貨時,如果是「可歸責」於提案者本身事由,便會產生民法給付遲延等相關責任。至於遲延交貨原因往往是提案者未能準確評估產能、期程(包括工程驗證EVT、設計驗證DVT、量產驗證PVT等)、成本等,但此對於新創團隊而言,本非易事,且此常須前期投入一定資金加以評估,惟此就是新創團隊本身存在的困境(也就是資金不足,所以才需要群眾募資!)。換言之,案件執行對於提案者及贊助者而言,具有一本質上的風險,如果將此種風險,完全由提案者承擔,是否合理?是否違背了群眾募資制度的本意?或許是考量到這樣的現象,所以像是kickstarter就在提案中,不斷地向贊助者宣導「募資平台本身不是一個商店」,畢竟人們買的並不是一個已經存在的商品,所以,贊助者本身有責任去了解提案的可信度,並且承擔必要的風險,或許就已透露出其對於群眾募資價值觀的衡量及取捨。
2.
募資案的「無法交貨」問題:同樣地,在買賣契約之假設下,如因歸責於提案者而導致無法交貨(例如前述的Bara1手機事件),平台都有義務退還先前替提案者代收的款項予贊助者,且提案者可能因此仍有相關損害賠償義務。
3.
課與募資平台實質審查提案並與提案者負擔連帶責任?平台雖有權利進行審查,然而對於新創團隊的產品是否能夠如期出貨,其實並無判斷能力(提案者本身都無法判斷了),如課與平台此審查之責任,亦過於嚴苛。實務上,平台也多會聲明,相關遲延及產品品質、效用上之瑕疵所生之任何糾紛,應由提案者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與平台無涉。
(二)募資行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疑問?消保法重在保護弱勢之消費者,因此課與企業經營者較重之法律責任,像是七日鑑賞期、廣告真實義務等。如是捐贈模式的提案、或將回饋模式關係界定為贈與,由於雙方皆認知出資不具有對價及回饋,較無消保法適用疑問。然而,如果將雙方界定為買賣關係,則除了上述民法規定外,此提供服務的新創團隊亦可能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而適用消保法。然而,如此取捨下,雖保障贊助者之權益,但是否增加提案者以及平台之負擔及義務?亦值思考。
參、啟示及評論:
一、就回饋模式而言,將提案者與贊助者關係定義為傳統的民法買賣契約,似會產生相關問題:1.由於群募提案者是提出概念用以籌資,對於產品之經驗欠缺及先天資金之困境,使得群募本質上容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及風險(此也是應該讓贊助者理解的正確觀念),2.將此風險透過民法債務不履行等責任加以約束,增加對於提案者之負擔,未必有助於群眾募資的發展,3.且買賣契約將涉及消保法適用之議題,亦加重提案者與平台的責任,4.而且,同一個提案中,通常並存多項贊助選項,從1元的單純贊助(不需回饋)到接近實際產品之金額贊助選項,如果將得到實際產品一事認定為買賣契約之特徵,則似乎會造成一個提案中會產生不同之法律關係、及是否適用消保法的奇特現象。因此,如傾向將其關係界定為(附負擔)贈與,似較能完整描繪出群眾募資的輪廓,亦可減少上述爭議。
二、另外,「群眾募資」亦涉及其他眾多的法律議題,以回饋模式而言,像是公平交易法、公益勸募條例、個資法、贈與稅法等,都有待進一步探討;同時,前述群募態樣中更複雜之借貸模式及股權模式,其對於贊助者(資金提供者)權益之保障,及完整募資架構之設計,亦亟待討論,本所亦將另為專文論述。但無論如何,群眾募資是一個仍在發展中的募資型態,而一種新型態的商業模式出現,意味著其有一定的群眾需求,應嘗試釐清其法律關係以及現行制度檢討,正視此議題,才是根本之道。
※本文章同時刊登於台灣經濟研究院相關刊物及網站
參考資料:
1.
看門道、看熱鬧?群眾募資的法律觀察,馮昌國律師,科技報橘
2.
新興募資方式-群眾募資行為之初探,林雅燕,經濟研究第14期
3.
一堂創業者的必修課:群眾募資,詹子嫻,數位時代第246期
4.
關於群眾募資與股權群眾募資之法律及政策分析,潘彥州,全國律師2015/3月號
5.
創意產業發展新趨勢-群眾募資,李郁儒,櫃買專論
6.
「名之所在,謗之所歸:群眾募資失敗變多,是因為邁向主流」,林大涵,有物報告
7.
募資的誤解與誤用:台灣案例的考察,黃昱珽,新作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