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2日 星期日

轉售盜版遊戲 宅男誤踩紅線


http://udn.com/news/story/7321/831704

新聞背景:
李姓男子五年前在網路上購買wii主機和九片遊戲光碟以及內含五十三片遊戲的硬碟,因wii褪流行,最近在網路拍賣上轉售,被任天堂授權律師以網路巡邏方式發現,會同警方將李約出依違反著作權法逮捕。

解析:
李男在拍賣網站上公開販售盜版遊戲光碟,在我國是相當常見的行為, 但至少已涉及侵害該遊戲著作權中的「散布權」(另還可能涉及商標法等問題),而可能著作權法91條之1第3項之刑事犯罪, 且本罪屬於公訴罪, 是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比較嚴重的犯罪態樣。

然而, 本罪並不處罰無侵權故意及過失的情形。回到本問題, 遊戲廠商向李男提起刑事告訴是一種為了便利取得賠償金額之策略, 除非李男能夠說服法檢認定其行為並無故意,(例如該遊戲光碟包裝精美與正版雷同、甚至入手有一定之價格, 讓李男相信是正版品, 反之, 如果是只有簡易光碟包裝套【最常見的情況,夜市買到的,或是單純包裝套上面用麥克筆書寫的名稱】以及將遊戲燒錄在硬碟的情況, 可能就比較難去主張相信是正版產品),否則在行為明確的情況下, 可以考慮嘗試誠意與廠商溝通和解條件,在和解成立下, 法檢多會以緩起訴、輕罪緩刑予以處理。至於說和解之金額,還是要個案判斷,廠商多會依一種遊戲數量及販賣之數量去提出金額, 而被告也可以來回嘗試協調以取得共識。

參考資料:
著作權法91-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 1010510 號:「若將遊樂器之盜版遊戲光碟放至於網路上拍賣,將侵害著作權法專有之「散布權」,然著作權之刑事處罰限於故意犯,不處罰無侵權故意及過失犯,因此於此類案件時,檢察官通常會考量行為人有否犯罪故意、獲利情況及拍賣情形而為是否起訴之決定。」


2015年3月18日 星期三

我國產業發展面臨之智財權困境與問題一些看法

一、違反企業智慧財產的內控準備的法律效果並未完善
今年初施行的「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增訂條文並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制定「研發循環」控制作業,其中包括智財權之取得、維護及運用等之政策及程序,但因尚乏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效果,企業可能因此忽視此一內控事項的重要性,宜明訂違反相關內控事項的法律效果。

二、企業智慧財產相關資訊的揭露應逐步擴大
公司對於智財權利事項適度的揭露,在不影響其營業秘密或相關機密資訊之前提下,可減少上述投資市場資訊不對稱問題,及展露企業競爭力,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對此亦有此類企業智財資產資訊揭露政策之推行。縱使現行新「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仍未明訂智財權保護策略、智財權財產明細清單及智財風險應對措施等事項的鼓勵措施。主管機關未來可進一步考慮從上述公司內控等法規,逐步擴大增加對於企業智財資訊揭露鼓勵措施,增加企業智財權管理的透明度。

三、強化業界智財權維護與法律服務之連結
主管機關可考慮成立企業智財諮詢平台,並彙整適當具有品質的法律事務所清單供業界參考,並以強化法律專業人才與業界技術人才互動機會,加速形成完善的企業智慧財產管理保護策略。再者,此輔助諮詢平台,對內此可以就我國企業於其他國家經營時,於碰觸相關智財爭議事件時,及時有效處理,降低產品被仿冒的風險。對外,此平台亦可成為外國法人進入我國營業,所需智財相關服務參考介面,優化我國的投資環境。

2015年3月17日 星期二

酒駕與公共危險罪所謂之駕駛行為認定


對於飲酒後駕駛動力車輛中,所謂駕駛之定義,兩則實務判決供參考:

1.認定「駕駛」行為範圍較廣之判決(對於被告不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年交上易字第 161 號 刑事判決
刑法第 185  條之 3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之規定,其中所稱「駕駛」係指使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而言,只要行為人控制動力交通工具即應構成「駕駛」行為,並不以該車引擎確已啟動為必要,故若以駕駛人飲酒後駕駛車輛,於斜坡上拋錨,於汽車引擎未發動之狀態,未將方向盤控制好,而造成擠壓下車協助推車之友人,此自有構成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2.認定「駕駛」行為範圍較限縮之判決(對於被告有利)
臺灣高等法院 103年交上易字第 266 號 刑事判決
危險駕駛罪係以行為人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況下,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始足當之,又所謂駕駛,應係指在道路上操控動力交通工具而參與交通之行為,僅單純發動機車及坐於其上,應非屬駕駛行為。因此不能僅因查獲當時有施用毒品及騎坐於機車上之事實,即論以危險駕駛罪。(本案事實係被告吸毒後騎車,惟無礙駕駛行為之認定)

2015年1月10日 星期六

著作權問題:著作權人之「被害人身分」能否移轉?


問題:著作權人A遭遇廠商B侵害其著作權之行為(ex.違法重製),A因此依著作權法對B提起刑事告訴。於刑事偵查程序中,A因為認為訴訟程序繁瑣複雜,因此考慮到不想再為後續出庭說明,從而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給予C , 則受讓人C是否承接讓與A後續於該訴訟程序中之地位? →換句話說,之後刑事偵查/審判程序,是由A 或是C要繼續出庭/主張權利?

看法:

  1.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此犯罪被害人,是指因「犯罪當時直接受有損害之人」
  2. 著作權之犯罪被害人,可以是著作權人本人,或其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重點是兩者都必須具有著作財產權。在此前提下,如遭受侵害行為,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包括進行民、刑事訴訟行為)
  3. 然而,於犯罪行為發生當時直接受有損害之人,本件應為A,而非C,即使C後續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但應不影響A為該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之地位。
  4. 至於,智財法院則有認為,C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 1010420a 號:依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4  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所謂「訴訟上之行為」,包括進行民、刑事訴訟行為。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 950316b 號:依據著作權法規定,違反著該法之犯罪行為,屬告訴乃論,而有告訴權被害人係是指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追究侵害著作權的犯罪行為,並非任何人均得提起刑事訴訟
  3. 司法院 102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3 號:B 公司是否可依與 A  公司之移轉契約,主張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合法:B 公司於 97 年 7  月 16 日繼受 A  公司對某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屬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權基礎不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亦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62  號判決參照)

2014年11月1日 星期六

遊戲設計者可否在電玩格鬥遊戲中,使用已過世傳奇武打明星的肖像及名字,作為電玩角色?

1.姓名權與肖像權為人格權而非繼承之標的。

2..姓名權與肖像權於權利主體死亡時消滅。(姓名、肖像等人格權為一身專屬權,對死者姓名、肖像之侵害行為,並不等同對繼承人或家屬之侵害)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95 條第3 項固規定,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惟該條項係指侵害身分法益之情形。所謂身分權者,係指基於特定身分而發生之權利,主要有親權、配偶權及繼承權,均屬於該項規定所稱之權利。所謂配偶權者,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所謂親權者,係指父母對子女保護教養為內容之權利。查上訴人係請求排除被上訴人使用顏○○之肖像及中、英文姓名所生之損害,核與民法第195 條第3 項侵害配偶權、親權及繼承權等身分法益之規定顯不相符,遑論顏○○已死亡,專屬於顏○○本身之身分權於其死亡時亦消滅。準此,上訴人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第195 條第3 項規定而為請求,即屬無據。

3.結論:權利既已消滅,自無構成侵害

2014年5月23日 星期五

婦人去遛狗,狗卻被路人的狗咬到骨折,是否會構成刑法毀損罪?

問題:
婦人去遛狗,狗卻被路人的狗咬到骨折,是否會構成刑法毀損罪?

分析及說明:
首先,刑法雖有毀損器物罪規定,但須以行為人具有主觀之故意,且必須造成毀損達到客觀致令不堪用之結果。本案例中,如果路人並非故意為之,而係自己的狗脫離控制而咬傷婦人的狗,路人最多僅具有過失,並非故意,且刑法所謂毀損之定義,實務多認為須讓受毀損之物品「失去全部或一部分效用」,案例中的狗雖有骨折,但仍可能復原,且並未死亡,也沒有危及性命及造成生理功能喪失的結果,如此要構成刑事上毀損犯罪並不容易。

但就民事求償而言,民法有規定動物損害於他人時,要由動物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動物保護法也有要求飼主須防止所飼養之動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財產的規定,因此本件婦人仍可以嘗試透過民事途徑,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路人賠償狗受傷所生醫藥費、手術費等金錢支出。但應注意,婦人必須對此侵害事實存在負相關舉證責任,過去台南曾發生過此類求償事件,因法院認為當事人無法證明被咬傷的狗確實為其所有,因此駁回其求償請求之案例,因此,本案件中的婦人應仔細準備相關飼主證明文件(例如,動物狂犬病注射證明書)等,彙整目擊事發經過的證人、監視器影像等,並檢附相關支出費用單據,以利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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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智財權邊境管制措施簡介


於知識經濟日益重要的今日,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成為世界各國皆相當關注之議題。一旦侵害智財權之貨品得任意輸入各國市場,勢將造成該國智財權權利人損害之擴大,甚而影響該國相關產業之發展。因此,為避免侵害智財權之貨品任意進出各國邊境,,預先攔截侵害智財權之貨品,以保護智財權利人,智慧財產權的「邊境管制措施」(或稱「邊境保護措施」)遂應運而生。

目前各國邊境管制措施之內容及架構,主要皆係參考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於「TRIPs」(The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之規定,我國亦同。

我國目前分別就商標權(商標法第72條以下、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著作權(著作權法第90-1條以下、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有邊境管制措施之規定,明文智財權利人在具備一定要件下(釋明侵害事實、提供一定之擔保金等),即得申請海關預先查扣侵權疑慮之貨品,以避免權利人損害擴大。至於專利權部分,專利法日前亦已新增訂第97-1至97-4條文,將專利邊境管制措施明文化,以強化對專利權人之保障。此外,海關近日正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共同研擬「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草案,以完整相關配套措施,對此修法動態,亦值得關注。
(撰文者:陳全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