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0日 星期六

著作權問題:著作權人之「被害人身分」能否移轉?


問題:著作權人A遭遇廠商B侵害其著作權之行為(ex.違法重製),A因此依著作權法對B提起刑事告訴。於刑事偵查程序中,A因為認為訴訟程序繁瑣複雜,因此考慮到不想再為後續出庭說明,從而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給予C , 則受讓人C是否承接讓與A後續於該訴訟程序中之地位? →換句話說,之後刑事偵查/審判程序,是由A 或是C要繼續出庭/主張權利?

看法:

  1.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此犯罪被害人,是指因「犯罪當時直接受有損害之人
  2. 著作權之犯罪被害人,可以是著作權人本人,或其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重點是兩者都必須具有著作財產權。在此前提下,如遭受侵害行為,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包括進行民、刑事訴訟行為)
  3. 然而,於犯罪行為發生當時直接受有損害之人,本件應為A,而非C,即使C後續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但應不影響A為該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之地位。
  4. 至於,智財法院則有認為,C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 1010420a 號:依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4  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所謂「訴訟上之行為」,包括進行民、刑事訴訟行為。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 950316b 號:依據著作權法規定,違反著該法之犯罪行為,屬告訴乃論,而有告訴權被害人係是指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追究侵害著作權的犯罪行為,並非任何人均得提起刑事訴訟
  3. 司法院 102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3 號:B 公司是否可依與 A  公司之移轉契約,主張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合法:B 公司於 97 年 7  月 16 日繼受 A  公司對某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屬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權基礎不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亦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62  號判決參照)

2014年11月1日 星期六

遊戲設計者可否在電玩格鬥遊戲中,使用已過世傳奇武打明星的肖像及名字,作為電玩角色?

1.姓名權與肖像權為人格權而非繼承之標的。

2..姓名權與肖像權於權利主體死亡時消滅。(姓名、肖像等人格權為一身專屬權,對死者姓名、肖像之侵害行為,並不等同對繼承人或家屬之侵害)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95 條第3 項固規定,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惟該條項係指侵害身分法益之情形。所謂身分權者,係指基於特定身分而發生之權利,主要有親權、配偶權及繼承權,均屬於該項規定所稱之權利。所謂配偶權者,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所謂親權者,係指父母對子女保護教養為內容之權利。查上訴人係請求排除被上訴人使用顏○○之肖像及中、英文姓名所生之損害,核與民法第195 條第3 項侵害配偶權、親權及繼承權等身分法益之規定顯不相符,遑論顏○○已死亡,專屬於顏○○本身之身分權於其死亡時亦消滅。準此,上訴人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第195 條第3 項規定而為請求,即屬無據。

3.結論:權利既已消滅,自無構成侵害

2014年5月23日 星期五

婦人去遛狗,狗卻被路人的狗咬到骨折,是否會構成刑法毀損罪?

問題:
婦人去遛狗,狗卻被路人的狗咬到骨折,是否會構成刑法毀損罪

分析及說明:
首先,刑法雖有毀損器物罪規定,但須以行為人具有主觀之故意,且必須造成毀損達到客觀致令不堪用之結果。本案例中,如果路人並非故意為之,而係自己的狗脫離控制而咬傷婦人的狗,路人最多僅具有過失,並非故意,且刑法所謂毀損之定義,實務多認為須讓受毀損之物品「失去全部或一部分效用」,案例中的狗雖有骨折,但仍可能復原,且並未死亡,也沒有危及性命及造成生理功能喪失的結果,如此要構成刑事上毀損犯罪並不容易。

但就民事求償而言,民法有規定動物損害於他人時,要由動物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動物保護法也有要求飼主須防止所飼養之動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財產的規定,因此本件婦人仍可以嘗試透過民事途徑,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路人賠償狗受傷所生醫藥費、手術費等金錢支出。但應注意,婦人必須對此侵害事實存在負相關舉證責任,過去台南曾發生過此類求償事件,因法院認為當事人無法證明被咬傷的狗確實為其所有,因此駁回其求償請求之案例,因此,本案件中的婦人應仔細準備相關飼主證明文件(例如,動物狂犬病注射證明書)等,彙整目擊事發經過的證人、監視器影像等,並檢附相關支出費用單據,以利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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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智財權邊境管制措施簡介


於知識經濟日益重要的今日,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成為世界各國皆相當關注之議題。一旦侵害智財權之貨品得任意輸入各國市場,勢將造成該國智財權權利人損害之擴大,甚而影響該國相關產業之發展。因此,為避免侵害智財權之貨品任意進出各國邊境,,預先攔截侵害智財權之貨品,以保護智財權利人,智慧財產權的「邊境管制措施」(或稱「邊境保護措施」)遂應運而生。

目前各國邊境管制措施之內容及架構,主要皆係參考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於「TRIPs」(The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之規定,我國亦同。

我國目前分別就商標權(商標法第72條以下、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著作權(著作權法第90-1條以下、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有邊境管制措施之規定,明文智財權利人在具備一定要件下(釋明侵害事實、提供一定之擔保金等),即得申請海關預先查扣侵權疑慮之貨品,以避免權利人損害擴大。至於專利權部分,專利法日前亦已新增訂第97-1至97-4條文,將專利邊境管制措施明文化,以強化對專利權人之保障。此外,海關近日正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共同研擬「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草案,以完整相關配套措施,對此修法動態,亦值得關注。
(撰文者:陳全正律師)

「非專利實施實體」(NPEs)之簡介

非專利實施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ies,簡稱NPEs),即過去業界俗稱的「專利蟑螂」、「專利流氓」(patent troll),是指一公司組織體,不從事實際生產或提供服務,而是運用其所具有的專利,透過法律訴訟方式控告市場上潛在的專利侵權人,以取得專利賠償金或授權金,作為其主要的營運模式及獲利來源。

此類公司之所以出現,多與該國專利訴訟成本昂貴有高度關聯性。美國因專利訴訟等相關花費高,因此NPEs特別盛行(例如Acacia Technologies、Rates Technology等)。一旦企業遭控訴侵害他人專利時,如因面臨高額訴訟費用而有與對方和解的可能性時,即給予 NPEs有機可趁的機會。然而NPEs的出現,除阻礙產業創新、惡意侵擾及影響商業秩序之外,對於一國產業發展影響也相當巨大。對於台灣科技產業及科技學術機構而言,因研發過程中向來倚賴自己或他人的專利技術,也將可能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因此,對於近年來NPEs專利訴訟潮流的興起,也應開始思索相關因應措施。

承此,企業為因應NPEs,除本身得強化專利之品質、建立專利牆、過濾市場上潛在及競爭之NPEs外(NPE資料庫及監視機制),並建立面對NPEs的政策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SOP)。一旦NPEs找上門時,方能精確分析和解或應訴的優缺點,以決定處理訴訟或和解策略,必要時,甚至可對NPEs提起其他訴訟等,均為降低遭NPEs騷擾的因應作法。
(撰文者:陳全正律師)

2014年2月19日 星期三

關於「無名關站 拒提供往生者密碼」新聞事件之法律解析


2013年09月29日蘋果日報報導(新聞事件部分)

新聞事件︰
據蘋果日報報導,有民眾於9月份聽聞媒體報導Yahoo!奇摩無名小站年底關站在即,想起往生家人常在無名網誌po文,希望Yahoo!奇摩提供網誌密碼以便查詢網誌文章卻遭拒,擔心關站後資料全數消失。對此,Yahoo!奇摩解釋,基於服務條款及隱私權保護,無法提供帳號密碼給非使用者本人,但可協助備份未加密的公開資料給家屬

法律分析︰
依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是指在世的自然人,不包含已辭世的死亡人。所以「Yahoo!奇摩」提供過世會員生前的資料(如密碼、網誌著作等資訊)給家屬,不能援引個資法的相關規定,或作為提供於否的依據。

此外,雖然「Yahoo!奇摩服務條款」第26點有約定會員關於註冊帳號的任何權利,於會員過世時立刻終止,且「Yahoo!奇摩」將於接獲會員死亡證明文件後,永久刪除該過世會員生前的帳號資料內容;但由於「Yahoo!奇摩服務條款」仍屬於受消費考保護法規範的定型化契約,因此,過世會員的繼承人也可以嘗試尋求消保官協助判斷該「Yahoo!奇摩服務條款」第26點終止條款是否顯失公平而無效,並請消保官介入並協調請求「Yahoo!奇摩」提供過世會員生前帳號的相關資料或使用權,即可閱覽其網誌內容。

另外,如家屬認為死亡人的自殺原因不單純,而有遭受外力脅迫等他殺之犯罪嫌疑,且該網誌內容可能含有相關犯罪線索,則可考慮請求檢警機關介入調查,由檢警機關發函「Yahoo!奇摩」要求提供或封存死亡人的網誌內容,之後,再請求檢警機關閱覽相關內容,以協助犯罪調查並釐清案情。

以上是個人認為可以思考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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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

大溪老街商家禁拍照惹議


【聯合報╱記者賴佑維/大溪報導】
大溪老街不少商家貼出禁止拍照告示,希望保護店內商品不要被拍攝、仿冒,卻有遊客對此表達不滿,認為只是拍照留念,也沒有其他意思,不解商家為何要阻擋拍照。
有遊客反應,大溪老街木器名聞遐邇,想拍照留念,卻遭到商家阻擋,「我也沒其他意思,就想當紀念而已,不了解商家為何會反對。」張姓遊客說,雖然商家勸阻拍照沒有要求要刪除照片,但給人的感覺就是不好。

律師陳全正說,拍照店外商品的問題,其實碰觸到拍攝自由及禁止拍攝的爭執,退一步想,其實有更好的處理方式,畢竟遊客如果拍照上傳臉書,或許還可以幫商家打免費廣告。「提升知名度又可以讓客人開心,何樂不為?」

商家則有不同聲音,有木器行說,自己辛苦設計的商品若被有心人士拍攝,萬一被拿去仿冒該怎麼辦,店家無奈地說,對於遊客想拍攝留念目前也是柔性勸導,並未強制遊客不要拍照。「希望遊客體恤商家,畢竟商品被仿冒的感覺相當不好受。」

【2014/02/1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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